
第一章、總 則
第 一 條:
為利完善運用與管理本中心圖書館(以下簡稱本館)圖書、資料及設施,特訂定本辦法。
第 二 條:
本館開放時間如下:
週一至週五 :上午 8:30 至 夜間9:30 (中午不休館)
週六 :上午 8:30 至 12:00;下午 1:00 至 4:30
週日 : 1:30 至 4:30
國定例假日不開放。
學期(年)假期間夜間不開放。
本館得應特殊需求暫停開放或更改開放時間。
第二章、讀 者
第 三 條:
本館讀者包括:
(一)、本中心教師(含專任語文教師、兼任語文教師及經貿教師)、學員及職員。
(二)、本會員工。
(三)、經濟部專業人員研究中心(簡稱專研中心)員工。
(四)、與本館訂有館際合作之外館及單位之合格讀者。
(五)、經專案核准之大專院校經貿教師 。
(六)、本校畢業校友。
各類讀者借閱原則如下:
1、 第(一)、(二)、(三)項讀者得備個人資料(在職證明、學員證或其他足資證明之文件)及一吋半身相片一張,向本館辦理借書證。
2、
專研中心之讀者限使用光復校區圖書館。前述第(五)項之讀者使用圖書館應同時遵守『培訓中心圖書館校外人士使用辦法』的規定。
3、 第(四)項讀者使用本館依雙方合作協議(或辦法)規範,並限借用一般圖書。
4、 第(六)項讀者可憑證辦理借書證,酌收年費新台幣1,500元整。或加入畢
會員資格者,得免年費辦理借書證。辦證時請携帶一吋半身相片一張,至光復校區圖書館辦理。
第三章、一般規定
第 四 條:
進入本館須注意整潔、穿著;不得吸煙及攜入飲料、食物、背包或手提袋等、禁止大聲喧嘩或接打無線電手機。
第 五 條:
館內座位不得預佔,個人物品及書籍應自行保管,閱覽人離館時應將個人書物攜走,否則即予清除,不負保管責任。
第 六 條:
閱覽人對本館圖書、雜誌、報紙、不得裁割、塗註或污損,否則應負賠償之責。
第 七 條:
閱覽人離館時須自動出示所帶物品及書籍以便檢查。
第四章、圖書、資料之借閱
第 八 條:
借閱人得於借閱時間內,親自辦理借閱事項,其允許借出圖書之冊數及期限如下:
1、專任教師以50冊為限,借期12週;本中心兼任教師、學員、員
工、專研中心之員工借書以15冊為限,借期均為2週。本校畢業校友借書以3冊為限,借期2週。校外人士及與本中心訂有合作協定之圖書館其借閱依相關辦法規範。
2、預約:同一圖書以接受5人預約為限,圖書催還後,即依預約先後次序通知預約者於一週內辦理借閱,逾期取消其預約資格,並依序通知次一預約者,每人預約圖書總數以5冊為限。
3、續借:圖書借期屆滿,如無他人預約,可續借,期限以上述借期之延長為限,即借期2週者,續借期為2週。續借可在到期日前3天至櫃檯辦理續借或自行連上圖書館網站辦理。
4、視聽資料:本項限本中心教師、學員、職員、專研中心職員,借期屆滿時不得續借。
5、教材:限本中心外語教師借閱。
6、研究報告:本項限本中心教師、學員、職員借閱。
7、過期期刊:非裝訂本之過期期刊僅提供本校師生及職員借閱;非英語
組(日、法、德、西及俄等語組)教學運用之期刊以該語組優先借閱為原則。過期期刊之借閱每人限3冊,借期1週。
第 九 條:
借閱人於離職、
退學、休學或結業時,應先歸還所借圖書、資料及物品,始准辦理退訓或離職手續,否則將依法追回所滯還圖書資料。校友通訊資料如有異動須主動通知圖書館更新讀者資料。
第 十 條:
未辦理借閱手續之書刊資料不得攜出館外,違者一經查獲屬實,除追還外,並報請所屬單位給予處分或列入考績參考之行政處分。
第十一條:
借出之圖書如因清查、編目、裝訂、或列為指定參考書及其他必要原因時、本館得隨時停借將書收回。
第十二條:
本館所藏下列圖書概不外借:
1、參考工具書,包括字典、辭典、百科全書、年鑑,名錄指南,珍藏本,統計文獻及成套特藏書等。
2、輿圖、影碟資料及資料庫型光碟資料片。
3、報紙期刊及期刊合訂本。
4、教師指定參考書。
上述資料如需影印,限利用本中心影印機影印,並遵守著作權法規定行之。
第五章、罰規與賠償
第十三條:
借閱圖書逾期不歸還者,每冊每逾1日,科罰繳延滯金新台幣5元,逾15日未歸還者得停止其借書權,並續科罰繳延滯金每冊每日5元,罰款最高額不超過圖書時價之3倍。
第十四條:
借閱之圖書於遺失、損毀時,應由借閱人自行購買原書之同版書(或新版書)賠償之。無法購得原版本時,依原書時價3倍賠償。絕版書遺失時,需按原書時價10倍折算現金賠償。
第十五條:
凡遺失、破損書籍於借期內通知本館者,則僅需負賠償之責。逾期則除賠償外,尚需繳納逾期罰款。
第六章、附 則
第十六條:
本辦法經主任核定後公布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
2011/03/21修訂